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 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