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3條
旅行業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 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組團契約。

旅行業應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協助確認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 地區人民確係本人,如發現虛偽不實情事,應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並移送治 安機關依法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應協同辦理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並協助辦理強制 出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