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入出 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 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國。

三、依規定須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應 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

四、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 者,免予填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