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入國 許可證件及填妥之入國登記表,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 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之事由,於其證 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 表。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 定居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證件內加蓋 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