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5條
移民署得與其他國家交換入出國乘客之個人電子資料檔案,有關交換資料 檔案之類別、範圍、保存期限及利用事項各依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協定事 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