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1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每次 入出國查驗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前項規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