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7條
為便利搭乘船舶之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 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與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 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該船舶停泊之前站港口登輪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