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6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 海作業或返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漁民出港名冊或漁民返港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