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5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 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 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