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8條
外國人臨時入國,應持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查驗後入出國。其係依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於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 或加蓋章戳之名冊時查驗之。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應向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機場、港口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 單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