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7條
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經許可者,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臨時入國者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臨時入國停留地址;兼具我國國籍者,並加註其中文姓名。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停留期間。

四、停留地區。

五、附加條件。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者,臨時停留許可證 ,得免填前項第一款事項,並得以加蓋入出國及移民署章戳之名冊代之。

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經不予許可者,發給不予許可通知書,並應載明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