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6條
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但依本法第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一、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 之一。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四、曾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