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機組員或空服人員搭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轉乘航 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 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三、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 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

四、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認為確有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 運輸工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