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2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申請臨時入國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而 持外國護照申請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