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11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臨時入國後,無人 申請臨時入國,且其所屬國家、地區無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或為無國籍 或國籍不明者,經查明有非法入國之意圖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依未經許 可入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