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9條
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事件經 查證屬實,或第二項之事件經緝獲後,核發獎金。

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五款之事件,於檢察官起訴、緩起訴後, 核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