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7條
舉發獎金數額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或 第二項事件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金。

二、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十六款事件者, 每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事件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之獎金。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前項數款情形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額之該 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