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且簽名、蓋
章或按捺指紋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
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其他證照字號。
二、被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三、被舉發人違法之具體事證。
被舉發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其出生年月日、住址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發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事後通知舉發人製作筆錄
,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