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且簽名、蓋 章或按捺指紋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 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其他證照字號。

二、被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三、被舉發人違法之具體事證。

被舉發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其出生年月日、住址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發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事後通知舉發人製作筆錄 ,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