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12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 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 ,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

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