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10條
舉發人因同一舉發事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 領取獎金。

前條第二項案件之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舉發人受領之獎 金。但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