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3 日)
第7條
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之強制出國,應檢查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身體 及攜帶之物及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國,並將其證照或旅行文 件交由機、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有抗拒出國或脫逃之虞者,移民署得 派員護送至應遣送之國家或地區。

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為女性者,前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執行第一項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之目的地,以遣返當事人外國國籍所屬國 家或地區為原則。但不能遣返至其所屬國家或地區者,得依當事人要求將 其遣返至下列之一國家或地區:

一、當事人持有效證照或旅行文件預定前往之第三國家或地區。

二、當事人進入我國之前,持有效證照或旅行文件停留或居住之國家或地 區。

三、其他接受其進入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