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3 日)
第5條
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 國: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經許可入國已逾期停留、居留者,得至移民署辦理 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