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3 日)
第4條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 該會決議前,不執行其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