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3 日)
第2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應蒐集、查證相關資料、拍照及製作調查 筆錄。查獲之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者,應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 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或經查未涉有刑事案件者,由移民署 依法為相關處置。

其他機關發現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應查證身分及製作調查筆錄 。無戶籍國民如涉有刑事案件者,應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 、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或經查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應檢附相關案卷資 料,移請移民署處理。

經其他機關依本條規定移請移民署處理之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 司法程序者,移送機關應即時通知移民署。

移民署知悉受強制出國處分之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於強制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無戶籍國民,經強制出國者,移民署 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