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申請第二條至前條各項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 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 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 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 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二條至前條證件一部或 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