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1 月 11 日)
第3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 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