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1 月 11 日)
第2條
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 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