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7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置之 移民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 核發之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

前項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團體、學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