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32條
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廣告,移民業務機構不得增刪。因情事變更致原 廣告內容已不符實情,應重新申請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後,始得 散布、播送或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