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30條
審閱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移民廣告審閱確認情形,陳 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對於不予審閱確認案件,應逐案副知入出國及移 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