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27條
移民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審閱確認:

一、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正。

二、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經營業務。

三、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

四、有誇大、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者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