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26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入出國及移 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

三、廣告內容之佐證文件一式二份。

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翌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