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25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公告之:

一、受警告、限期改善、勒令歇業或註銷註冊登記證者。

二、完成公司解散登記者。

三、保證金因移民糾紛賠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