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24條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 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外文文件,另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 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