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22條
移民業務機構解散、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應繳回註冊 登記證。但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依前項規定繳回註冊登記證、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公告六十日後,未發生移民糾紛情事者,得檢附下列文件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解除質權設定及領回定期存款單:

一、退還定期存款單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通知書。

三、未結案之委託代辦案件清冊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之證明文件。

四、解散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五、原繳交保證金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六、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清算人印章及其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