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20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諮詢、仲介之每一移民基金案,其內容有變更時,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 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時,應副知證券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