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19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諮詢、仲介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 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陳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

移民業務機構不為前項之陳報或陳報不實者,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