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18條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之專任專業人員異動時,應於十五日內陳報入出國及移 民署備查;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六十日內補聘僱,並將其名冊陳報入出 國及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