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14條
移民業務機構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陳 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