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10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 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

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

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

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