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 交部發給外交官員證、使領館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 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 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