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面談及查察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71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進行查察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對前項所 定查察登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察之程序、登記事項、處理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