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面談及查察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63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 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