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