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國民入出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 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