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5條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 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 際非政府組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