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4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 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 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 全送返其原籍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