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3條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 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 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 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 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