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2條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適當之安置處所。
三、語文及法律諮詢。
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 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其他方面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