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驅逐出國及收容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8-9條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 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